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3-08-25
8月24日,記者從宜賓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住房困難群眾多層次的住房需求,宜賓結合實際制定《關于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辦法(試行)》。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始終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以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重點在人口凈流入的中心城區(qū)、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長、住房困難群眾較多及其他有需求的縣探索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切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推動全體人民實現(xiàn)住有所居。
基本要求
適用范圍
中心城區(qū)范圍內試點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適用本實施辦法。其他縣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房源性質
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有一定經(jīng)濟承受能力的無房群體供應,實行政府委托代持機構與承購人按份額共有產權,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納入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面積標準
共有產權住房以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代持機構轉用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安置房等不受前述面積限制。
供應對象
共有產權住房面向中心城區(qū)各轄區(qū)(不含鄉(xiāng)鎮(zhèn))無自有住房并穩(wěn)定就業(yè)且在宜賓市行政區(qū)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每個申購對象只能申購一次共有產權住房。
產權比例
申購對象個人產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產權為政府委托代持機構持有份額。
住房品質
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加強規(guī)劃、設計、施工、驗收等全過程管理,保證住房質量和品質,相關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工作措施
籌集方式
建立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安置房、限價房等轉用,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籌集方式。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將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其他閑置住房轉為共有產權住房的通道,滿足多樣化的住房需求。鼓勵在城市更新中探索將閑置房源用于共有產權住房。
價格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區(qū)政府根據(jù)不同的籌集建設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籌集建設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土地、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原則上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
申購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申購對象應如實申報住房等情況。住建、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規(guī)劃、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根據(jù)職能職責,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推動建立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審核相關工作,提升辦理效率。
分配方式
各區(qū)結合申購需求及供應能力,制定現(xiàn)房配售或輪候配售制度,制定申購對象配售排序、評分搖號等相關措施。多子女家庭、當?shù)噩F(xiàn)(退)役軍人及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等無房群體、符合申購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住戶,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共有產權住房優(yōu)先供應對象,應當予以優(yōu)先安排承購。
合同簽訂
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比例、使用規(guī)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租賃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應統(tǒng)一制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范購房合同管理。
權屬登記
共有產權住房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的,由代持機構和承購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應載明全體共有產權人、產權面積、產權比例、共有產權住房性質等內容。
使用管理
由承購人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修養(yǎng)護、物業(yè)服務等費用,在物業(yè)小區(qū)內行使業(yè)主權利。承購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享受相應權利。承購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及室內設施。承購人需出租的,須與代持機構協(xié)商達成一致,并在租賃房屋屬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產權增購
承購人在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后5年內,可按初始購買價格,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代持機構持有的產權,直至擁有完全產權。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超過5年,未取得完整產權且繼續(xù)使用共有產權住房的,須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繳納代持機構所持份額租金。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超過5年再次增購的,增購價格原則上按初始購買價格執(zhí)行,未增購份額應向代持機構支付租金和利息。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已取得完整產權的,可按照商品住房交易政策進行產權交易。
產權轉讓
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已滿5年,未取得完整產權,可向代持機構提出申請,將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轉讓給代持機構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申購對象,在同等條件下代持機構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產權轉讓時,共有產權住房轉讓價格原則上按房地產估價機構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證不滿5年未取得完全產權,不得轉讓其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屬于本意見第(十)項情形的,應退出共有產權住房。
產權退出
承購人未取得共有產權住房完整產權購買其他產權住房的,或因繼承、受贈等取得其他完整產權住房以及出現(xiàn)了合同約定其他退出情形的,應向代持機構提出申請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退出時,共有產權住房退出價格原則上按初始購買價格執(zhí)行。同時,若因承購人違反合同約定而造成產權退出,承購人應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金。
產權抵押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辦理購置住房貸款抵押。
產權繼承
在產權份額共有期間,承購人亡故的,其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并可按本意見第(九)項和第(十)項有關規(guī)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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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賓日報 宜賓廣播電視臺)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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