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 發(fā)布時間:2019-12-18
近年來,各種滑板車、平衡車出現(xiàn)在路面上,被許多人當成了代步工具,十分火熱。但是,你知道這些滑板車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并不允許上路嗎?
12月17日,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四川省首例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陳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今年6月11日上午7點48分,陳某騎一輛無號牌的電動滑板車上班時,在青羊區(qū)光耀三路附近,因剎車不及,與老太太胡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某頭部等位置受傷。隨后,其被趕來的120救護車送往醫(yī)院搶救,最終于同月13日搶救無效死亡。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對胡某某進行尸表檢驗鑒定,推斷其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致死亡。
“我當時速度不快,沒想到會發(fā)生這事兒?!标惸掣嬖V記者,這個電動滑板車是他事發(fā)一周前在網上花了一千多元購買的,當時看到很多人在騎,感覺挺方便,并不知不能上路行駛。事發(fā)后,他撥打120和122報警電話,“現(xiàn)在十分后悔,這對我是相當沉重的打擊,對雙方家庭都造成了很大影響?!?/P>
“很多人會認為這個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實際上,根據(jù)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電動滑板車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而是滑行工具。”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波介紹道。這起案件也因此由交管部門移交給青羊區(qū)公安分局進行處理。
庭審現(xiàn)場,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青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出具5組相關證據(jù)。陳某已向胡某某家人支付相應賠償款,取得對方家人的諒解,綜合案情,最終法院一審宣判,陳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zhí)行。
成都市交管局民警楊小勇介紹,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一類滑行工具,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這些都是禁止在城市道路,不管是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上,都是禁止騎行的。它的適用范圍一般是在封閉的區(qū)域內騎行,比如小區(qū)、公園等,但禁止在道路上騎行。
下一步,成都交警將在全市范圍內嚴查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違法上路行駛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王吉南 記者 付真卿)
編輯: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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