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19-12-25
憲法是國之重器,是治國理政、保障公民權利的根本大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必敭a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否則必被法律懲處。在社會生活中,不乏存在一些欠債不還的被執(zhí)行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仍然拒不履行,是對個人、公司、其它組織財產權利的嚴重侵犯。
近日,在龍馬潭法院執(zhí)行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執(zhí)行人鄒某、補某可謂“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以身試法,為社會公眾上了一堂“鮮活”的憲法教育課。
事出有因
毛某訴鄒某、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鄒某、補某分別于2012年4月4日和4月5日向毛某借款共計480萬元用于修建項目工程的保證金,于2013年11月9日簽訂《協(xié)議書》同時歸還了毛某320萬,剩余160萬元按《協(xié)議書》規(guī)定進行歸還,但鄒某、補某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毛某遂向龍馬潭法院提起訴訟。龍馬潭法院依法作出(2017)川0504民初1206號民事判決書,但鄒某、補某拒不履行,于是毛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行干警向鄒某、補某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向其送達了扣車裁定,扣押補某名下奔馳E200L轎車一輛、本田SUV一輛,補某拒不交車到龍馬潭法院,致使判決無法執(zhí)行。本院將鄒某、補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3日,被執(zhí)行人鄒某、補某懼于龍馬潭法院的執(zhí)行威懾力,壓力很大,鄒某開著奔馳牌川A9T8V8號車輛主動到法院投案自首,交付車輛。
認罪悔罪
被執(zhí)行人鄒某主動到法院交付車輛,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誠懇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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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溫華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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