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4-03-20
近期,龍馬潭區(qū)法院辦結首例審理階段“司懲”案件,對一名作虛假陳述、干擾訴訟、有違誠信原則的當事人作出懲罰決定,罰款12000元,當事人已繳納罰沒款。
案件回顧
截然不同的陳述,誰在說謊
原告瀘州某某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某買賣合同糾紛中,第三人尹某系被告派駐某項目空調(diào)安裝負責現(xiàn)場施工的管理人員,尹某向原告采購設備材料用于項目建設。
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共計27萬余元,其中包含購買520臺日立水泵的費用13.5萬余元,針對該筆貨款,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兩張由尹某簽字認可的送貨單。
作為被告公司的現(xiàn)場負責人,尹某對原告提交的520臺日立水泵貨單上載明的購貨、送貨以及金額表示認可,表示該送貨單載明的交易系真實發(fā)生的。
但被告公司提出異議:這兩份貨單是虛假的,根本沒有發(fā)生過520臺日立水泵的交易!
“雙方截然不同的陳述,意味著必然有一方在說謊!我們實地去看看。”
深入現(xiàn)場實地勘驗,抽絲剝繭
關于這520臺日立水泵的爭議,為合議庭成員認定事實帶來了難度。為了查清事情的原委,承辦人實地勘驗,到項目現(xiàn)場調(diào)查取證。
經(jīng)勘驗查明,案涉工程項目并未使用520臺日立水泵,原告并未向該項目提供520臺日立水泵,尹某多次陳述和簽字認可的送貨單載明的520臺日立水泵的買賣行為并未實際發(fā)生,庭審中尹某自認其自行承擔520臺日立水泵的貨款,貨款由其支付給原告。
虛假陳述干擾訴訟,依法處理
尹某未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行為,可能嚴重損害被告的權益,其“言之鑿鑿”的陳述嚴重干擾了案件審理,加大了合議庭認定事實的難度,浪費了司法資源,妨害了司法秩序,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據(jù)此,本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尹某罰款12000元。
法官提示
在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或不如實陳述的行為不僅會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危害極大。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虛假陳述或不如實陳述等妨礙訴訟的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來源: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文稿:陳翠翠 張薇)
編輯: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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