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1-04-15
瀘州大多數人愛吃魚,更會做魚,水煮魚、酸菜魚、豆花魚、肥腸魚,吃貨寶寶們饞了嗎?
話說吃貨愛魚,取之有道,可有人卻選擇自己 “電”!
4月7日21時許,江陽區(qū)公安分局方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三人在某天然水庫電魚。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
當民警到達現場時,三名嫌疑人有所察覺,并利用對地形熟悉的優(yōu)勢摸黑逃離現場。民警隨后發(fā)現嫌疑人停靠在水庫旁的汽車,以車查人,迅速鎖定嫌疑人梁某并將其傳喚至派出所。
據梁某交代,他與魏某、李某既是朋友也是釣友,三人都愛吃魚。案發(fā)當晚,魏某以飽口福為由,邀約梁某和李某一起前往案發(fā)水庫電魚,并準備好電瓶和自制皮筏艇。三人一拍即合,在水庫前匯合后利用自制工具電魚。
隨后,民警將李某、魏某傳喚至派出所。三名嫌疑人如實交代了非法捕撈水產品30余斤 的犯罪事實,在躲避追捕時,三人還不忘將部分電得的魚做了宵夜美餐一頓。
目前,嫌疑人魏某、梁某、李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已被江陽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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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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