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1-08-20
2021年8月10日0時起,永寧河干流十年禁漁,但仍有人對通告視而不見,甚至還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的電魚行為。
為飽口福,通殺電魚
8月16日,敘永縣江門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有人在孫家河二級電站處電魚(屬永寧河流域)。派出所民警到河邊巡查,發(fā)現有4名男子正在用簡易電瓶電魚。4人漁網內已收獲頗豐,魚、蝦、螃蟹樣樣齊全!當警察詢問電魚緣由時,4名男子均表示是為了整點宵夜。
經稱重,漁獲物重量1公斤
輕裝上陣,缺乏意識
民警現場收繳電筒2只,升壓器1臺,鋰電池電瓶1個,頭燈1只,竹竿2根,水桶1個。4名犯罪嫌疑人交代,電魚裝備是5年前從網上購買回來進行改裝的。如此輕裝,也不怕電著自己?
收繳電魚裝備
口食之欲,牢獄之災
目前,犯罪嫌疑人蒲某、陳某某、羅某某、許某某因在長江流域禁漁期期間,使用電魚的方式捕撈魚類,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電魚的可惡不僅僅是對魚類資源的掠奪,更是小魚大魚通殺,水中的魚卵也會遭到極大地損害。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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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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