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2-03-25
3月22日,瀘州市龍馬潭區(qū)公安分局魚塘派出所民警在巡邏工作中發(fā)現(xiàn),某廠房外的荒地上有一大片疑似毒品原植物罌粟,上前查看并仔細核實后,確認為毒品原植物罌粟幼苗。
罌粟幼苗摻雜在野草中
在走訪得知,該幼苗為轄區(qū)群眾丁某(男,64歲,河南人)種植,民警隨即通知丁某到達現(xiàn)場指認,除了廠房外的荒地上種植外,其家門外的盆栽里也有,經(jīng)清點,共有罌粟幼苗1199株,民警當場進行鏟除。
丁某稱該葉子煮面條特別好吃,便從老家?guī)Щ匾恍┓N子回瀘州住所,在家門口的荒地里撒下,準備待其長大摘其葉子食用,卻忽視了種植罌是非法的。
民警當場告知丁某,罌粟是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種植的毒品原植物和其社會危害性。
目前,丁某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ㄒ唬┓N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ǘ┙?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ㄈ┛咕茜P除的。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ǘ┓欠ㄙI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ㄈ┓欠ㄟ\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請大家提高法律意識,正確認識毒品及毒品原植物,避免誤入違法犯罪道路!
(來源:平安龍馬潭)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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