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2-04-24
近日,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豐樂法庭前往納溪區(qū)白節(jié)鎮(zhèn)魚灣村,就該村發(fā)生的一起因電動三輪車通行引發(fā)的糾紛開展巡回審判,該村村社干部、村民群眾20余人旁聽庭審。
2020年11月,納溪區(qū)白節(jié)鎮(zhèn)魚灣村一對夫妻(即二原告)為方便其電動三輪車通行,將其屋后一段歷史形成的不足1米寬的小道通過填平土溝并鋪設石頭、磚頭等硬物進行拓寬、硬化后,改建成了一條長約十余米、寬約1.5米的通道。
2021年10月,與二原告同村的兩兄弟(即本案被告吳某甲和吳某乙)發(fā)現(xiàn)二原告對涉案通道進行了改建后,以涉案通道在其林權證范圍內為由,要求二原告賠償。但二原告認為涉案通道實際在案外人李某的林權證范圍內,且李某同意其改建涉案通道,故拒絕賠償。二被告與二原告之間素有積怨,索賠未果后于2021年11月8日使用鋤頭挖掘涉案通道,造成地面高低不平,以阻礙二原告的電動三輪車通過該路段,引發(fā)了糾紛,且經鎮(zhèn)、村、社干部多次調解未果。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對涉案通道進行了現(xiàn)場查看,并對附近的群眾以及當?shù)氐拇迳绺刹窟M行了調查走訪。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p>
本案中,涉案通道是二原告為方便其電動三輪車的通行對原歷史形成的道路進行改建而成。隨著群眾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鄰通行權的保障范圍不應再局限于人畜步行,合理的通車入戶需求亦應依法予以保護。從保障相鄰通行權的角度出發(fā),不論二被告是否享有涉案通道涉及土地的使用權,均應為二原告徒步、駕車安全通行提供必要便利。故判決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和排除對二原告通行(包含電動三輪車和摩托車)涉案通道的妨害的訴求。
該案判決后,經承辦法官耐心地對二被告進行釋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問工作,二被告最終表示愿意服判息訴并及時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使糾紛最終得到了妥善的解決。(周莉)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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