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0-04-23
狗,是人類的朋友,是忠誠的代名詞。當今社會,養(yǎng)狗已經成為了一時尚追求,隨處可見它們的身影,小區(qū)、街道、公交車……但當有一天你“忠心耿耿”的看家狗咬傷了鄰居,狗一臉無辜地看著你,你是否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賠?
近日,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狗咬傷人案件。
庭審現場
這個案子有點“難”
今年3月21日,原告陶某飼養(yǎng)的鵝跑到被告楊某、羅某家中,陶某來到其院壩趕鵝時,被二被告飼養(yǎng)的看門狗咬傷。陶某與二人協商未果遂報警,并自行到醫(yī)院進行治療。
4月3日,陶某訴至納溪區(qū)法院,請求判決楊某、羅某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6859元。法官閱卷后嘆道:難!不是案情難,是考慮到鄰里之間的長遠相處,宜調不宜判,難!
“案發(fā)現場”先走一遭
4月13日一早,承辦法官帶著她的團隊來到陶某被咬的現場進行調查?,F場可見楊某和羅某家中的狗被一根長約1米鐵鏈拴住。但是,通過走訪周圍的鄰居,法官發(fā)現事有蹊蹺,向羅某多次詢問才將“拴狗”的情況調查清楚。
案前走訪
原來,二人家中以前拴狗的鐵鏈長達8米,將陶某咬傷以后,二人怕法院前來調查,將狗換了個拴法。二人表示:狗是拴了的,陶某明知家中有狗還私自前往趕鵝存在過錯,不賠!
巡回審判促調解
調解
當庭兌現
4月20日上午,案件在原告陶某家中開庭審理。為了促進雙方和解,法官專門邀請了該社社長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在經過法官三輪的釋法、勸說工作后,二被告當場賠付了陶某2000元,本案最終得以成功調解。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惫芬税讣儆谔厥馇謾喟讣?,本案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飼養(yǎng)狗的主人原則上都應承擔責任,僅存在被咬的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兩種情況下可以免責或減責。本案原告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因此原告實際產生的合理損失應予支持。
法官寄語:
一紙判決書往往不能最終解決實際問題。鄰里糾紛素來小但繁瑣,以調結案,更有利于化解雙方糾紛,法官辦案應以人為本,本著穩(wěn)定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處理案件才是解決糾紛最有效的辦法。(文:吳東蘭 圖:劉佳)
編輯: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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