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4-05-15
當下正是魚類產卵的季節(jié),這也讓一些人蠢蠢欲動,專挑魚兒產卵集中地,提高中魚成功率,從天黑到天亮,站在江邊,一字排開,費盡心思“加害”即將產子的它。
近日,江陽區(qū)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人涉嫌非法捕撈。 經過進一步線索摸排、實地踏勘,鎖定了一個在沱江邊非法捕撈的團伙。
通過縝密偵查和密切關注,民警發(fā)現(xiàn)該團伙再次作案,立即趕往現(xiàn)場,抓獲涉案人員7名,現(xiàn)場繳獲“晃桿”3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巖原鯉等魚類。
經查明,3月以來,李某(化名)、陳某(化名)等7人趁魚產卵之際,相約在沱江邊用“晃桿”非法捕撈水產品,捕撈到的水產品被他們各自用于食用和販賣。
為逃避警方打擊,他們總是趁天還沒亮就出動,互相通風報信,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幾人終究自嘗苦果,為一時貪欲身陷囹圄。
目前,陳某等2人已被依法移交漁政部門處理。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江陽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為維護漁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資源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切莫因“愛好”和貪圖口腹之欲以身試法!
瀘州警隊,執(zhí)著守護,平安瀘州 使命必達。
(來源:平安瀘州)
編輯: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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