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0-09-08
近日,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原宜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主任羅某壽等人利用職務(wù)便利篡改工傷鑒定中的檢驗報告,構(gòu)成受賄罪、濫用職權(quán)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案件。
羅某壽等3名被告人受賄金額1000.5萬元,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七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宜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0余名干部職工旁聽了庭審。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羅某壽被任命為宜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主任,負責該中心全面工作,主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宜賓市轄區(qū)內(nèi)煤礦工人因工作患塵肺病被鑒定為一期四級傷殘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能一次性從社保部門領(lǐng)取本人21個月工資的傷殘補助金,并按月領(lǐng)取本人工資75%的傷殘津貼。
羅某壽在工作中得知評定塵肺病傷殘等級主要依據(jù)為患者檢驗報告中的相關(guān)指標項后,與被告人李某華共謀,將向宜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進行塵肺病傷殘等級鑒定的塵肺病患者基本信息、聯(lián)系方式提供給李某華。
李某華安排被告人蔣某堯聯(lián)系塵肺病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患者或代理人許諾將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塵肺病一期四級傷殘,并收取每位塵肺病患者5萬元至9.5萬元不等的好處費。
李某華將已收取好處費的塵肺病患者名單反饋給羅某壽,羅某壽利用職務(wù)便利將上述塵肺病患者的檢驗報告取出,交由李某華篡改報告中的相關(guān)指標項。
李某華通過去復(fù)印店“PS”、委托宜賓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檢驗科規(guī)范化培訓(xùn)醫(yī)生向某(已判刑)進入該院檢驗報告系統(tǒng)修改等方式,將上述患者檢驗報告中的相關(guān)指標篡改為符合一期四級傷殘評定標準值。
李某華再將篡改后的檢驗報告交給羅某壽放入資料中,作為塵肺病患者傷殘等級的鑒定依據(jù)。
2014年至2018年4月間,羅某壽、李某華采用上述方式將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塵肺病患者評定為塵肺病一期四級傷殘,收取好處費共計1000.5萬元。其中,蔣某堯參與收取好處費1000萬元。獲款后,羅某壽分得566萬元,李某華分得369.5萬元、蔣某堯分得65萬元。
2017年4月至11月間,為將已收取好處費塵肺病患者評定為塵肺病一期四級傷殘,李某華委托向某篡改上述塵肺病患者的檢驗報告31份,李某華從其所分好處費中送給向某好處費9.9萬元。
2019年1月,經(jīng)宜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對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塵肺病患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更正,僅有惠某某一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更正前后無變化、不存在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情況。
何某某、李某某等136名塵肺病患者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發(fā)生變化,均達不到一期四級傷殘。截至2018年12月,已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達693.7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被告人李某華、蔣某堯,利用羅某壽的職務(wù)便利索取、收受他人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
羅某壽身為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quán),造成國家工傷保險基金損失693.78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濫用職權(quán)罪,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 ?/p>
李某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位工作人員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羅某壽、李某華宣判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數(shù)罪并罰。
在共同犯罪中羅某壽、李某華是主犯,蔣某堯是從犯,對蔣某堯減輕處罰。李某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對該罪并依法免除處罰。歸案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當庭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均予從輕處罰。羅某壽、李某華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被告人羅某壽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
以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蔣某堯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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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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