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1-03-03
近日,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豐樂法庭快審快結了一起特殊的抵押權糾紛案。
1996年1月31日,案外人李某向原瀘州市納溪區(qū)某信用社貸款3萬元用于購貨,約定還款期限為1996年7月30日。原告鄧某自愿用其位于納溪區(qū)豐樂鎮(zhèn)的房屋一套為借款人李某提供抵押擔保,三方共同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同日,該信用社在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
1996年2月1日,放貸人按約定向貸款人李某發(fā)放了貸款3萬元。貸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原瀘州市納溪區(qū)某信用社以及承繼其債權債務的被告瀘州農商行某支行從未向原告主張過抵押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涂銷其抵押房屋的抵押權登記未果,原告鄧某遂于2021年1月將被告瀘州農商行某支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上的權利以其作用方式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作為訴訟時效客體的請求權為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而非訴訟法意義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以請求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xù)至法定期間的狀態(tài)為規(guī)制對象,其適用范圍限于債權請求權。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張涂銷抵押登記系基于其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性屬物權請求權,屬于支配權范疇,只要物權存在,物權請求權就應當存在,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本案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瀘州農商行某支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辦理原告鄧某抵押房屋的涂銷抵押權登記。該判決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表示服判息訴,愿意及時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周莉)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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