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4-02-29
原告龔某、被告羅某兩人于2020年9月通過某交友軟件認識并發(fā)展成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告龔某陸續(xù)向被告羅某微信轉(zhuǎn)賬2萬余元,后原、被告于2020年12月分手,原告訴至納溪區(qū)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原告,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本院經(jīng)依法審理后判決,被告羅某向原告龔某返還原告龔某人民幣12,6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并駁回原告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在戀愛過程中,一方為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予對方財物,或為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于戀愛中的一般贈予,如:特殊金額,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額的轉(zhuǎn)賬;特殊日期,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若經(jīng)濟往來所涉金額較大,如大額轉(zhuǎn)賬、房產(chǎn)、車輛等,一般是基于結(jié)婚為目的的贈予,可推定為彩禮,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被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條件。贈與附條件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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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趙燕榮)
編輯: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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